公募债券玄机藏 律师服务来保障

2020-01-15 13:19:51 济民律师 174

——A公司公开募集债券案工作总结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2020年元旦伊始,一起债券公募法律非诉案件随新年的喜庆也接踵而至:A公司作为知名建筑行业公开募集债券重大法律事项委托济民所承办,笔者有幸作为律师助理与律所刘晓龙律师、张利静律师、杨静律师、任晓波律师共同参与案件办理。在办案过程中,笔者除向各位老师学习到许多实践经验外,自己也总结了许多办案心得,现简单阐述如下:

第一,公募债券应充分调查、准备。律师意见书仅是最终表现,前期,承办律师需充分调查,搜集原始证据。主承办律师杨静、任晓波在目标公司住所地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沟通工作,例如:(1)调取房管局数据,对A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情况做了摸排;(2)调取了发行人相关资质原始文件等。

第二,公募债券须细心。资本市场相关业务需对数字格外敏感,与相关机构就审计结果和受限资产估价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并对其提供的数据认真核对、矫正。

第三,非诉服务当谨慎。此次非诉案件律所主任虽未亲自办理,但主任对出具法律意见的风险进行了严格把控,主任多次强调,“律师、律所首先要自我保护才能达到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刘晓龙律师在律师意见书声明部分的更改,更是以四两拨千斤专业功力将相关责任主体的责、权、利用法律术语确定。

第四,新、旧法的适用应严格依据法律原则。本次公募恰逢新《证券法》出台,但新法于2020年3月1日才实施,本次意见虽仍适用旧法,但必须有前瞻性,也必须考虑之后真正发行时是否在新法实施期,这应该属于也应该“瞻前顾后”、“全面考虑”,才能将法律事务做到精准。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书本上的知识能否转化成实际应用,转化速率和效果如何是一名青年律师尤其是我们刚出校门的法学生需要思考和学习的,我们应珍惜每次接触实际案情的机会才能更好地成长进步。


编辑:李凡(实习)

校改:李雪英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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