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本所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规范..................………………………………………………………3
第二章 党务、政治工作制度……………………………………………………………………………4
第一节 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分工..........................................................................................4
第七节 行政人员假期管理办法............................................................................................19
第十一章 投诉查处制度....................................................................................................................27
第一章 本所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规范
本所工作人员八做到:
一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
二 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三 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 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五 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六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七 有爱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八 遵守律师行业协会和本所的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本所工作人员八禁止:
一 禁止参与各类非法的串联结社活动。
二 禁止传播各类不同表现形式的谣言。
三 禁止各类不同表现形式的行贿活动(含禁止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四 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五 禁止诋毁同行以及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六 禁止聘用非律师人员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七 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党务及政治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的组织机构及成员分工
1、组织机构:
目前本所设立基层党支部,受省律师协会党委领导。支部委员会由三名党员律师组成,其中书记一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
2、党支部成员分工:
2.1、党支部书记负责:
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大会,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
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抓好党支部委员的自身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支持事务所主任的工作,协助事务所主任做好行政管理和业务拓展工作。
2.2、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积极做好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改选工作;
制定发展新党员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和教育;
做好党员鉴定、优秀党员评选、组织关系转接、 按时收缴党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2.3、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培养和表彰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开展群众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1. 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安排本支部的工作或其他事宜(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
2. 根据形式任务的需要,上级党组织的需求,及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期上党课。
3. 为增强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4. 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党内可随时召开各种会议。
5. 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而召开的党内各种会议,不能代替正常的党组织生活会。
6. 党支部应加强党组织生活的计划和目的,对每一次党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需解决的问题提前做出安排,使党组织生活富有针对性。
7. 会前支委应将党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要内容通知到每个党员。
8.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确因出差、出庭或因事因病请假未能参加的,应适时进行补课。
9. 会议时间请假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间外出、会客、缺席。
10. 党组织生活会应指定专人记录,作为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
11. 每次党组织生活会,均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 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不得评为模范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生活会。
13. 党支部应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性原则,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律师积极性,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人。
14. 党支部通过党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律师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
15. 党支部应经常研究分析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不断完善各种组织管理措施,把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16. 在工作中,党支部应经常组织党内的交流谈心,定期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及时掌握党内的思想动态,针对党员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正确加以引导,消除思想障碍,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7. 党支部应与单位行政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树立党员、群众中的榜样和典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节 政治学习制度
1. 每月末的星期六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全所的同志要妥善安排工作,除出差和出庭的,一律要按时参加。
2. 政治学习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思想,增强理论修养。
(2)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进行理论、道德和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学习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
(5)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6)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及遵纪守法教育,及时学习中纪委和省市纪委文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3. 本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学习计划,提供或制定学习材料。
4. 建立政治学习考勤和记录本,如实记载学习情况,并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本年度无故三次不能参加学习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
第三章 业务工作制度
1. 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
2.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本所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所入库执业律师之间采取“大轮班”的方式指派,不论案件的性质、难易和大小,依次轮流。
3. 本所案件由所主任指派;所主任不在,由所副主任指派;业务收费按规定,由主任批准。
4. 除法律援助事项外,派案时一般应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5. 律师自己联系的案件,可由该律师承办。该律师本人不能承办的,可以提出指派律师的建议,其建议一般予以尊重。
6. 律师办理代理(或辩护)手续,必须提交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或判决书等据以确认收费额的依据,否则,不予派案。
7. 派案实行派案单形式。派案人在派案单上载明承办律师和收费额。派案单应留存根备查(与网上登记情况相匹配)。
8. 内勤人员凭派案单和收据凭证为承办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收案登记。
(1)内勤人员应严格把关,没有派案单或交费凭证的,不予出具相关手续。
(2)当主任和副主任不在律所,无法派案而承办律师急需出具手续时,内勤人员应电话请示并严格审查起诉状副本等收费依据,确定其收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符合标准的,可以先行办理手续,待主任或副主任回来后及时汇报,并补办派案手续;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否则追究内勤人员的责任。
(3)律师承办的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不要求出具缴费证明。
(4) 在办理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案件时,内勤人员应先查阅顾问单位登记表,确认是否在合同期,当年的顾问费是否已交纳。如在合同期内并交纳了顾问费用,则按规定出具手续,如合同期已过,或没有交费,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汇报给派案单上签字的主任或副主任,及时纠正。
9. 当事人欠费的,财务人员不得出具委托手续。如果承办律师坚持承办并立下欠款字据再经主任签批后,可为其出具委托手续,其欠款从承办律师业务提成中扣除。
10.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经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在顾问合同上签章。
11.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自行找其他律师接替,收费额的分配自行协商。
12.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故不能办理,而未找其他律师代替的,由所主任指派其他律师接替。指派其他律师接替办理,该案已经收取的费用,二分之一或全部记在接替律师名下。
13. 允许律师采用按小时收费或风险代理收费等新的收费方式,但是应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法律顾问单位欠费的,由承办律师自己催收。经承办律师要求,可由单位出具催收函。经催收不交顾问费者,不按法律顾问单位对待,不得享受减免交费的待遇。
15. 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由单位统一收取和承办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取相结合。所收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收据,结案后多退少补。
16. 未办理代理/辩护手续而以律师身份出庭参加诉讼的,按私自收案收费论处。
17. 私自收案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停止执业、补缴应收费总额的所提成部分、开除等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办案制度
1. 本所职业律师,对其承接的有偿法律服务项目,无论收费高低,都必须依法合规的积极履职。
2. 本所执业律师,除承办有偿法律服务事项外,还必须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因有偿法律服务拒绝、拖延或耽误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
3. 本所执业律师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复印件和办案小结交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人员。
4. 本所执业律师所承办的重大式敏感案件,实行一案一研究制度。承办律师必须于开庭前拟好汇报提纲,填写案件研究笔录,提出自己的观点,报指定人员组织集体研究。承办律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集体研究的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5.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和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必须经指定人员审阅同意,方可交付当事人。
1. 法律事务卷宗由承办律师负责装订,坚持“一案一卷,一审一卷”。
2. 承办律师的卷宗必须做到装订整齐、规范,材料齐全,顺序正确,填写清楚。
3. 法律援助卷宗,必须于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综合部。
4. 案件卷宗内必须有派案单,集体研究笔录和办案小结。
5. 承办的案件缺少卷宗的,已经支取的该案的酬金全部扣回。
1. 单位鼓励律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
2. 律师学习坚持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一般知识学习与理论探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提倡骨干律师对年轻律师的传、帮、带活动,大力提倡律师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学习,进行学习竞赛,不断提高全体律师的业务素质。
3. 专业学习的内容是国家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理论动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等。
4. 每月的集中业务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除出差、出庭人员以外,均应按时参加。
5. 每年进行两次业务探讨,时间和学习内容,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除出差、出庭的人员外,均应按时参加。
第四章 行政管理制度
1. 本所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行政办公人员专人保管。
2. 行政办公人员对公章、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转借等。
3. 凡需用印章的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对外用印章时,需经主任审批。
4. 用印章采取登记制度,由内勤人员记载用印时间、事项、印份、用印章人,并由用印章人和批准人签名。
1、财务工作由会计与出纳负责,会计与出纳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出财经制度的规定,并做到当日分账,每周向会计报账。
4、 会计人员要及时分类分账,做到账目清晰,凭证齐全,每月向主任报账。
5、 律师承办业务的收费,应严格按领导审批的数额计收不得擅自少收或准予延迟交费。
5、 所有开支项目,一律需经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列支,并按规定办理。
6、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7、 财务人员做到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领导的检查监督。
8.1、对律师承办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待结案后提取应提取部分的90%,结案交卷归档后结清提取剩余的10%。特殊情况应与财务核算后报主任审批后特殊处理。
8.2、对律师承办的非诉讼案件,立案收费后可以提取应提取部分的50%;委托事务完成一半或时间过半后支取30%;委托事务完成或者约定代理时间到期,有关材料归档后结清剩余的20%。
财务人员若有违犯财经纪律或本制度之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处分。
1. 档案管理分为卷宗档案,文书档案。
2. 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 卷宗档案由承办律师负责整理装订,承办律师应在每年度的年底将所办案件卷宗整理装订,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交办公室归档,不合格的,退回本人重新整理。卷宗档案统一存放,由档案管理人员分类编号保管。
4. 文书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文之日即行归档。
5.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按年度和类别分类编号,填写索引,装盒归档。做到整齐有序,条目清楚,查找方便。
6.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存的档案定期检查,确保防霉、防蛀、防火、防潮、防湿。
7. 借阅档案应经分管主任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按时归还,不得遗失、损坏。
8. 不按规定及时装订卷宗情节严重的,或者应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坏、遗失的,扣除该案的全部提成。
1. 会议由主持人负责召集。
2. 主持人召集会议应事先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主要议题,并由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通知。
3. 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出差、出庭的以外,均应按时出席。确因有事或有病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经过批准。
4. 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题、会议内容、讨论发言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缺席人员以及缺席原因如实记录归档。
5. 会议期间不准会客,与会人员一律关闭其携带的一切通讯工具。
6. 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的,予以批评教育。
1. 本单位的收发由办公室人员负责。
2. 收发人员应将文件、信函等资料及时分发,不得延误;需传阅的文件应及时交付传阅,传阅完毕后及时收回。
3. 对私人的信函报刊等应当天发给本人,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应妥善保管。
4. 对单位的文件、公函、电报等要交分管主任拆封由主任处理。
1. 本单位人员应注意办公场所的清洁整齐及个人卫生。
2. 工作期间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并注意个人仪表,发现在工作岗位上衣着不整有损执业形像律师的,一次罚款200元,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3. 办公场所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不得将书籍、报刊、纸张或其他物品到处乱放。要做到地面干净、门窗净、墙壁净、天棚净。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或烟头;下班后将办公室收拾干净,物品摆放在适当位置。
第七节 办公室行政人员假期管理办法
1.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纪律,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假期种类
2.1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聘用行政人员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的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日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 年休假。聘用人员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对因单位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 根据其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3 丧假
聘用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
2.4 病假
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可以休病假。请病假需持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病假一次超过3天的,应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病假一次超过1个月的,每个月要到单位续假,本人不方便到场的可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单位有关负责人。
聘用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聘用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工资。
聘用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如遇特殊情况,由秘书处另行研究提出意见。
2.5 事假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每人每年事假累计天数少于或等于其年休假天数的,请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超过年休假天数的,每日按本人日工资标准进行扣减。
2.6 倒休假
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加班的,可申请与出勤时间相等的倒休假, 也可申请补贴,每日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放加班补贴。
3. 请假审批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3.1 请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需附医院疾病证明,请事假应附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其他假期,也应有相应证明或说明事由。主任及以上职务人员请假的,报省律师协会会长审批;副主任及以下职务人员请假的,报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审批。
3.2 销假:聘用人员请假期满返回上班,须在二天内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视为超假。
3.3 每位聘用人员须按规定办理“请、准、续、销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准予续假而超假者,均视为旷工。旷工每次扣减500元,连续两次旷工取消聘用人员的岗位聘任资格;连续3次旷工的,予以辞退。
3.4 请假达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4. 考勤管理
4.1 办公室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
4.2 每位工作人员应准时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现象,如有公务等特殊情况,应提前报本部门负责人。
4.3 实行日考勤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4.4 对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数次发生的年终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请销假审批单
编号:[ ] 年 号
请 假 | 请假人 | 所在部门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 ||||
请假事由 | |||||
部门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销 假 | 销假时间 |
年 月 日 | |||
销假人签字: | 办公室签字: | ||||
备注: 1 病假一次超过3天的,应出具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2 请假期满上班,须在二天内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视为超假。 | |||||
1.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维护本所的声誉。
2. 对承办的每一件法律事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在日常生活中,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在具体承办业务过程中,律师还应当根据所办法律事务的范围,重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防止疏漏。
4. 律师应当阅读法学学术文章,关注法学理论的进展,以拓展承办法律事务的思路;律师应当注意收集案例,以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
5. 本所实行办案律师对其承办的法律事务的质量负首要责任的原则。
6.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后,首先应当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了解其具体要求,以明确办理法律事务的方向和目的。
7.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经办人及相关人员全面认真地询问有关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收集相关证据,以了解真相。
8. 律师应当根据所办事务的需要,认真、主动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调取证据。
9. 律师应当全面、认真地研究案情,围绕办案方向及目的,从有利、不利与无关等三个方面梳理具体情节,分析相关证据,以形成书面材料。
10. 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本所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组织有关律师、专家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11. 律师应当准时参加法庭、仲裁庭组织的审理活动,积极举证,积极进行辩论。
12. 律师应当按时参加承办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谈判、会商等活动,以积极的行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3. 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应当经常性地、主动地与委托人交流观点,报告工作进程,以避免、消除分歧,争取委托人的理解与支持。
14. 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凭证、财务等,以结束委托关系。
15. .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律师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成卷宗,交存本所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1. 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公示内容的规范性要求。
2. 凡在本所依法执业的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3. 本所律师执业公示内容包括:
(1)执业律师的姓名(附照片)、执业证号;
(2)各执业律师的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各执业律师在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具体收费额度以及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和基数;
(4)实习人员、辅助工作人员、行政人员的姓名(附照片)、工作范围和职务;
(5)律师执业流程;
(6)律师执业道德纪律规范;
(7)律师执业廉洁自律的承诺;
(8)省、市律师协会及本所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
4. 本办法所列公示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公示:
(1)图片、文字内容悬挂在本所办公场所醒目的墙面上;
(2)汇编成册于本所各办公室,可以公开查阅;
5. 本所依本办法所示的内容,委托人或其他客户要求执业律师给予详细说明的,本所执业律师应当详细作出说明。
第七章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6. 1.本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由合伙律师 组成, 主任 律师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7. 2.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4.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核审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5. 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6. 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进行记过、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八章 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化解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本所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2. 本所律师已全部加入河北省律师协会统一安排的执业责任保险。
3. 本所执业律师在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在保险期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章 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为了使由于本所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以有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本所律师诚信理念、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诚信度,特制定本制度:
1.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确系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并给委托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查实,报请省律师协会审核后,由本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先予退还代理费后据情予以适当经济赔偿。
2. 本所律师因执业活动被委托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应承担责任后的十五日内由本所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3. 本所赔偿后,依据规定,将对负有责任的律师予以追偿。
4. 本所律师整体投保律师执业保险,以确保本制度的实施,防范和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和维护本所的声誉。
1. 为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实习人员,是指已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并在本所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并准备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实习申请表》,申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人员。
3. 实习人员填写本所实习申请表,由事务所统一安排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培训项目和学习,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完成实习法律事务,不得无故在事务所以外的机构工作。
4. 指导律师一般应当是执业六年以上的律师,特殊情况须管委会审批同意。
5. 每名律师每年带领实习人员不超过2名。
6.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方可向律师协会申请转为执业律师。
7. 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按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投诉查处制度
9. 本所设立专人,专门负责接待委托人投诉;设立专门投诉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投诉事项。
10. 本所投诉电话为0311-66516259,0311-86820970。
11. 凡在本所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的委托人均可向本所投诉。
12.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书面投诉,由投诉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对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形成书面材料,向投诉审查部门汇报。
13. 投诉审查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终结,然后给投诉人正式答复。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制度
1. 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代理的制度。接受委托,应当订立有关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填写收案登记表册。
2. 严禁所内人员私自接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提供法律服务。
3. 本所委托代理合同依案件不同性质,印制不同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民代字委托代理合同、刑辩字委托辩护合同、刑附民代字委托代理合同、行代字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
4. 本所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被委托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2)纠纷事由。
(3)承办律师及审级。
(4)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或特别代理)。
(5)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议定的其他要求,具明确规定被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委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6)代理费或辩护费交纳金额及时间,及律师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材料费打字复印费等其他费用承担的约定。
(7)合同的有效期限,案件的结案责任。
(8)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规定。
5. 对于特殊的法律事务,应当按照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约定的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制定专门的委托合同。
6. 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承办案件的法律依据,承办律师必须妥善保管,代理事项结束后必须入卷归档,不得遗失。
1. 本所严守诚信,绝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本所律师必须严守诚信,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和律师行业的信誉。
2.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对委托人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回复。凡属合理要求,要积极办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
3. 律师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积极进行自我宣传,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自我吹嘘。
4. 律师办理案件,要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不得增加委托人负担。
5. 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视其情节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项处分。
6. 对律师的处分,本所将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通报。
7. 对律师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进行披露,本所将遵循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
1. 本所对全体执业律师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职业道德教育。
2. 每月末的星期六下午,为集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届时,本所全体律师均应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应当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司法部的律师工作指示精神。
4.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着重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5. 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律师应当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标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采用专家、领导讲座的形式。
1. 为确保办案质量,本所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2. 本所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辩护案件;
(2)被告人所作陈述与《起诉书》所指控事实或罪名有明显差别的刑事辩护案件;
(3)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刑事辩护案件;
(4)发还重审的刑事辩护案件;
(5)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
(6)破产案件;
(7)国有企业改制案件;
(8)涉外案件;
(9)没有具体法律依据,需要援引法理、政策、习惯进行认识或者认定的案件;
(10)涉及公民数量众多,有可能引发上访等导致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11)重大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3. 进行集体研究,由案件承办律师提请本所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进行安排,或者由本所主任自行安排。
4. 进行集体研究,本所律师均应参加,并发表意见。对参加人员发表的意见,均应予以记录。记录作为本所档案予以收存。
5. 集体研究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不作为承办律师必须遵守的意见。
附则
本规定制度是在本所原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和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修订。自二0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