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自书遗嘱就能直接办理过户吗?

2020-06-10 18:01:33 济民编辑部 178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某某,魏某(女)与前夫育有一子魏某某。2005年王某与魏某再婚时,王某某已经成年。魏某某因未成年,一直由王某、魏某共同抚养。而王某某自父亲王某再婚后,未与王某、魏某有来往。

2018年,王某查出肺癌晚期,继子魏某某一直悉心照料,并多地求医诊治。不幸的是,王某于2019年底去世。

王某与魏某在婚后曾共同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登记于王某名下。2018年王某查出患有肺癌之后,考虑到继子魏某某病床前的侍奉以及为其多方治病花费巨大,决定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魏某,于是便自行亲笔书写遗嘱:某小区的房屋为王某与魏某夫妻共同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该房产份额在其去世后由魏某某继承。

然而,当魏某某找王某某要求按照遗嘱内容配合办理过户时,王某某却断然拒绝了,无奈,魏某某遂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提出该份遗嘱不是王某所写,提出进行笔迹鉴定。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该份遗嘱有效。

    历尽长达几个月的诉讼,魏某某终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了遗产。

 

【律师说法】

随着国民财富的增长,以自书“遗嘱”方式处置财产的案例越来越多。可如何让一份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顺利得到执行,确是一件需要立遗嘱人充分思考的问题。

就本案来说,虽然案情看起来简单,但实践操作中,确定办案思路及取证工作却十分复杂。鉴定笔迹必须要有充足的检材,而比对检材的客观性、公信力却又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充足的、有效的鉴定比对材料,很难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律师建议】

自书遗嘱,在书写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时必须神志清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自书遗嘱要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书写遗嘱时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与立遗嘱人、继承人无利害关系;或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4、自书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撰稿:李雪英 孟凡靖

编辑:孟凡靖
签发:李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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