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中如何运用刑事和解

2019-07-04 10:57:25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孙金花 211

刑事辩护中律师会把握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去进行辩护,其中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就是对被告人非常有利的情节,辩护律师在辩护中也会积极的利用这一情节进行辩护。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所代理的案件谈谈律师辩护中如何运用刑事和解。

一、 刑事和解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和加拿大,该制度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该理念要求刑事司法不仅立足于报应和预防需要,还应以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有效恢复为出发点和终极追求。其更多考量的问题是既让犯罪人得到相应惩罚又能让被害人、加害人、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有利于提升被害人的地位而且也有利于加害人重归社会,对于提升办案效率也有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都对刑事和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于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278条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律师在运用刑事和解辩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了解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关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理论界一般以案件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法两个方面界定。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刑事和解的适用犯罪界定为“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就案件类型来说,一般认为侵害个人法益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有组织暴力犯罪包括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累犯、惯犯案件,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以及不具有侵权性质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司法实践中, 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但是, 也有重罪案件乃至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5条规定, 法院对被告人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应当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 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 并认罪、悔罪的, 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 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不需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 对以下三类案件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重罪案件, 即使是死刑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二)区分案件情况了解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案件,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是不适合进行和解的。另外,还要看被害方是否愿意接受赔偿。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着好多被害人坚决不予谅解的情况。因此,律师在进行辩护中一定要和被告人以及其家属做好沟通工作。如果遇到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还是要听取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即便是家属一再要求和解的情况也要去和被告人反复核实。笔者就曾经代理过一起轻伤害的案子,被告人坚决认为自己无罪,一直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被告人的家属却一直要求和对方和解,一直想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最终,经过仔细研究我们还是做了无罪辩护,没有和对方进行和解。后来,该案在二审期间,因为被告人的心理变化主动认罪,最终达成了和解,法院也做出了缓刑判决。

(三)不同的诉讼阶段刑事和解的效果不同

刑事和解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进行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侦查阶段,案件和解后,公安机关可以做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具体而言,对于在侦查阶段和解的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做销案处理。但是,目前实践中,一旦正式立案后,公安很难销案。这也就造成一些案件本来能在公安阶段进行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反而愿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和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在法院审理阶段,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如果能够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法官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免于处罚,对于重刑案件酌情减轻处罚。

实践中辩护律师还应当考虑达成和解的时机问题。一般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被关押,和解的意愿非常强烈。此时,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则应当结合案情看看能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不起诉。一旦案件到了法院阶段,还要考虑到刑期的问题,因为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一旦宣判基本上刑期也就到了。这时进行和解对被告人的意义也就不大了,因此,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和解意愿有可能会降低。相反,对于一些重刑的案件,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再加上其他如自首等情节,被告人的刑期就很容易从无期降到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某些案件即使是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的和解意愿反而更强烈。总结一下就是: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越早进行和解对于被告人越有利,越早进行越容易达成和解。对于重刑的刑事案件,则要结合可能判处的刑罚,如果和解后有可能降格处罚的,则辩护律师一定要为被告人争取这一情节。尤其是涉及到案件管辖时,一个案件一旦和解将可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相反则可能要到中级法院审理。另外,还有好多刑事案件在二审中改判的理由也都是因为上诉人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还有好多死刑案件因为二审中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使得上诉人得以保命。再有就是,关于罪名的辩护中刑事和解也往往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被害人一方紧盯不放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很有可能最终演变为故意杀人案。

具某调查显示,和解后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高达81.9﹪。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逐渐成为死刑改判的主要原因。

(四)关于刑事和解中的经济赔偿

刑事和解不可避免的会涉及经济赔偿问题,这就促使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而实践中被害方漫天要价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在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高于《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因此,辩护律师可以参照医疗费的支出情况、以往相似案件的赔偿数额,结合被告人的经济情况为被告人提供合理建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1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该部分第22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辩护律师要注意赔偿后不谅解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坚决不予谅解,而且也不接受赔偿款。也有被告人将赔偿款直接交到法院的情况,但是,事后被害人对法官的意见特别大,甚至对法官进行信访。因此,在被害人不接受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代替被害人接受赔偿款。但是,在案件发生后,往往会涉及被害人一方要支出一定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在不要求被害方出具谅解的情况下,事先对被害方支付一定的医疗费、丧葬费,因为被害人一方已经收取了该部分的赔偿,在审判时,即使被害人不予谅解,因为有之前的赔偿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该赔偿情节。

综上,刑事和解已经成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的一种方式,律师在辩护中一定要有效运用这一制度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的刑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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