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后房屋产权的性质

2020-05-19 10:26:44 李雪英(主任律师) 58
———以一桩离婚纠纷中房屋产权处理说起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苗某系父母的独生女儿,与丈夫温某婚后生有一子温小某。小日子虽不算富裕但也平淡幸福,随着温小某的逐渐长大,苗某一家与父母同住一单元房显然有些紧巴!
考虑到温某家庭系某自治区牧民,温某亦无正式工作。小两口婚后积蓄不多。苗某父母、祖父母便东拼西凑为苗某、温某夫妻张罗了几十万元房款,勉强购得某市远郊一处50平米左右的一房一厅。产权登记在苗某名下,苗某夫妻总算有了属于自己的一个小窝。
【矛盾显现】
购房后不久,苗某偶然发现丈夫温某有赌博行为。回想起从结婚到买房,温某虽说自己做些小生意,但从未为小家庭出过多少力。联想到温某近期总找苗某要钱,苗某便决定一探究竟。结果吓了一跳:丈夫温某不但赌博,而且几张信用卡都有透支。
为防止家人帮买的房屋被温某私自处理,在与丈夫温某协商房屋等事宜无果后。苗某决定起诉温某,要求离婚并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但,该房屋能否如苗某所愿,会“判如所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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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律师认为可分以下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该房屋为全款购买(此种情况也分两种):
1》该房款在购房时如明确表示系出借给夫妻二人。则苗某夫妻离婚时,该房屋可视为夫妻共同固定资产依法分割。苗某父母所出购房款则为苗某、温某对苗某父母所负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该房款如明确仅为父母出资供苗某个人购房所用。则该房屋属苗某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该房为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此情况也分两种)
1》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无特别约定
如该房为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则后期所付房款或银行的按揭款系夫妻双方或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司法实践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重点针对的是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如果不是全资而是首付款或部分出资,则极有可能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前半句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有明确约定AA制式的归属、处置方式或父母有明确表示
此种情况,须苗某有书面明确证据证实有夫妻财产约定,且分期款或按揭款是自己支付。另外,如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除外情况的,即可适用此司法解释22条的后半句但书规定:“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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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小事。除感情、伦理道德、子女抚养等问题外,房屋产权归属与处置的复杂性在现今社会尤为突出。各种司法实践情况层出不穷。建议非法律人士切不可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片面适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敬告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少男少女:婚姻虽自由(结婚、离婚自由),但更是责任!



撰稿:李雪英(主任律师)
编辑:李凡(实习生)
签发:李雪英(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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