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0-06-01 21:31:15 济民编辑部 135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裁判摘要

在民营企业套用国家专项资金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对于基本符合申报条件,但有夸大实际情况,伪造非关键性申报材料套用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宜按犯罪处理。

基本案情

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该公司成功申报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1265万元,其中国家专项资金支持592万,剩余部分企业自筹。项目要求建成60座钢构日光温室大棚。2013,项目建成且通过验收。两年后,公安机关以该公司虚构未分配利润、不具备筹资能力为由,对张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该案经一审、上诉、发回重申、再次上诉,历经4年零6个月最终尘埃落定。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1年。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最终改判张某无罪。

 

案件延伸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律师说法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无罪推定,反对客观归罪。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研究犯罪问题的。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任何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该法条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体现了我国的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

律师提醒

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在考量嫌疑人行为自身和实际结果的同时,更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考察嫌疑人的心理态度,坚决杜绝客观归罪。
套用国家专项资金无论是否按犯罪处理,均不影响套用行为违法性认定。相关国家机关应该从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此行为予以打击和惩戒。

法律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



撰稿:史玉广

编辑:李凡
签发:李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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